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s)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这是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第三次修改,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虽然“驰名商标”字样不能用于广告宣传,但还是可以得到政府扶持补助、再有就是扩大行业保护力度,因此申请驰名商标还利大于弊!
一、什么是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s of 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其涵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1.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分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类。
行政认定 司法认定 商标异议中的认定 商标局 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 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商标争议中的认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 域名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 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商标管理中的认定 商标局
2.两种认定的差别 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得到的跨类保护比较多,如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工商部门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时,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准备申请注册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时,商标局一般都会主动地对这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各地工商部门也会主动地不予核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司名称。 但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很难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因为由各地中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并没有在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备案和统一公告,商标局和各地工商局压根就不知道他是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当然不会主动地给予保护。 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遇到别的公司侵权时,就只能自己提出异议或争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遇到外地公司把他的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时,他也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的来说,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遇到侵权时,只能由拥有这个驰名商标的企业被动地通过打官司来维权,但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遇到侵权时,却能得到工商部门的主动保护。
三、中国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 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大致如下: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 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 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 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许可等,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 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 如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是决胜的筹码。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消或保护申请。 四、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著名商标的区别 中国著名商标并非法律概念,因此也没有任何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条件。如果一个企业自称是中国著名商标,除了涉嫌虚假宣传,也没有什么问题的。而驰名商标则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有一定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一般情况下,著名商标的叫法是指省级工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表示在省内具有同中国驰名商标相同法律效力。驰名商标的认定目前分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行政认定是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司法认定则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来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评审规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司(厅、局、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证据材料
(一)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审查下列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一、四种认定方式: 驰名商标可在商标异议中申请;在商标争议中申请;通过诉讼的形式由法院认定;在商标管理案件中申请。
二、商标管理案件中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流程及需求资料
(1)向省工商局报送以下材料: ①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②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④广告宣传载体的证明材料(即在证明材料中提供与该商标广告宣传有关 的电视、网络广告画面的截图,报刊、杂志登载广告页面及户外广告的照片,展会、各项赞助活动的图片,广告合同的扫描件等) ⑤广告投放量、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等经济数据的证明材料(材料 来源于由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或公证材料,其中税收数据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的证明) ⑥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提供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扫描件或复印 件) ⑦行业排名证明材料(提供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 官方公开数据、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等能够证明行业排名的材料) ⑧其他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省部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或全国性行业协会 授予的重要荣誉) ⑨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申请人隶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 行业、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并在该行业、地区、领域中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况等) (2)省工商局初审并签署意见。 (3)省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5)商标局综合处负责收文 (6)承办处负责材料整理,建立登记簿登记。 (7)经承办处处务会讨论,形成符合驰名商标条件或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 初步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8)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就商标局分管副局长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 (9)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将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拟认定意见报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 (10)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商标局提交的驰名商标审定意见进行研究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认定的驰名商标,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复审拟退回的,退回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11)根据总局的核审意见,商标局按照公文办理程序作出批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