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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业务

著名商标 :

  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一是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二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三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四是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
  著名商标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要达到双优,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达到国际标准.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六)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七)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八)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九)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申请著名商标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商标注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商标使用人的,还须提交该商标使用许可的证明材料;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省内同行业排序情况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作为“名商标”,三者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也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认定机构不相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知名商标则一般由地(市)工商部门进行认定。
  二是认定标准不相同: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至少要为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所知悉。
  三是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相同: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必须是注册商标。
  同时,三者之间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为每一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可以逐步演化成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也有可能淡化成著名商标甚至是普通商标。
 
  申请著名商标的好处:
  1.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指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
  2.自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省著名商标”字样。
  3.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①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②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4.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5. 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并可能对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但是,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
  6. 商标维权不用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知名商品的保护中特别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凡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能,对被认定的商标扩大保护到企业字号,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关行业内将著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将著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执法活动。
  7.做大品牌打造市场---“著名商标”有益于企业扩大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许多著名商标企业纷纷通过申请“著名商标”来推动企业制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同时,被认定为 “著名商标”,给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针对著名商标转让行为, 各地立法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规制:
  第一, 转让著名商标的, 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如《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 “著名商标注册人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的, 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 “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浙江省著名商标的, 该商标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 “商标所有人转让其著名商标的, 该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企业因改制发生的非交易性转让除外”;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 转让著名商标必须经过批准。如《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1]暂行办法》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任何人可向认定委员会检举, 经认定委员会核实后, 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无偿或低价转让其商标, 未经评估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擅自在合资、合作、联营中转让其商标的。”
  第三, 转让著名商标必须经过备案。如《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 (三)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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